合伙企业的“先分后税”,恐怕不光是税务专业人士知道,更为法律人士、 券商所熟知,往往作为持股公司或避税方案的选择。
但如果说起如何先分后税,恐怕没有几个人说的到点,甚至误解其内。
先分后税这个"分”字显然很容易让人误解。甚至有些老板认为,只要合伙企业不向合伙人分配所得,合伙人就不用缴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有几点需知晓:
(一)合伙企业为所得税的“税收透明体”
合伙企业层面不征收所得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只对合伙人征收一道所得税。
(二)原则:“先分后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先分”的“分”指的是分配应纳税所得额,并不是实际的利润分配。
分配规则确定方法:
按以下顺序优先选择,1合伙协议约定比例——>2合伙人协商比例——>3出资比例——>4合伙人平均。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三)合伙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如何计算
第一步:纳税调整
根据《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相关要求,合伙企业的收入,减除成本、费用和损失后,按照规定对职工薪酬、广宣费、业务招待费等特殊支出项目进行调整,而后得出的金额才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风险提示: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相当于为合伙企业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上述两个发文中有税前扣除规定,但与《企业所得税法》相比,涉及调整项目较少。如果遇到企业所得税中存在税会差异的项目(如罚款、公允价值变动)在合伙企业调整中未做规定,是否适用合伙企业纳税调整?税法中未明确说明。笔者认为,为避免税务风险,还需参考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第二步:分配
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不论是否做出利润分配的决定,只要合伙企业有利润,都需将应纳税所得额进行分配,由法人合伙人计入自己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法人合伙人注意:合伙企业亏损,法人合伙人在计算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即合伙企业亏损只能用自己以后年度收益弥补。
从税法规定看,合伙企业当年的所得,无论是分配给合伙人,还是不分配留作企业资本金,都要缴税。
所以,现在再来看“先分后税”,就能明白:
分,是先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方法分配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详见财税[2000]91号和财税[2008]65号)。
再按照分配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纳税。剩下的部分才是应该分配给合伙人的净利润。